确保长途客运接驳车夜间畅行

[ 返回]2013-06-27 11:41:32  [来源:中国交通报]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针对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难等问题,要求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系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强化动态监控,对于实施接驳运输的车辆,确保其夜间通行顺畅,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得阻拦正常运营的接驳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出现接驳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今年1月起在13个省(区、市)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以来,在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提高车辆利用效率、避免车辆夜间停驶带来的诸多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接驳点选择难、试点企业运营成本增加、接驳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鼓励经营公用型接驳点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按试点企业不超过3家的原则,择优选择、调整试点企业、试点线路;对于已在全国多个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集团化、网络化运营企业,要支持其扩大试点规模;对接驳运输试点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能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和线路,要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收回《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志。

 接驳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23时至2时之间,确有困难的,时间范围可放宽到22时至3时。同时,支持试点企业按照高速公路不超过600公里、普通公路不超过400公里的间隔,沿长途客运线路设置接驳点,实行全天定点接驳;无法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接驳点的,试点企业可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鼓励客运企业或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公用型接驳点,鼓励客运企业将节点运输与接驳运输相结合,经批准后可在接驳点组织客源上、下旅客。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应根据接驳运输的实际需要配备驾驶员。

保障接驳过程可追溯

交通运输部要求,各地应为试点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政策制度,实施长途客运线路和接驳点发展规划;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成立企业联盟,支持试点企业与经营同一线路的其他企业成立线路公司。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明察暗访,进一步加强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禁止试点企业随意取消、停止或增加接驳运输线路、车辆,试点企业应实时追踪接驳运输车辆,保障接驳运输过程清晰明了、可追溯;严格接驳运输过程管理,坚决防止出现只停车不换驾驶员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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